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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来源:陆海空装备网  作者:
发布于:2009-3-2 12:53:00  阅读:1128

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物资采购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信息公告,是指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或者军队公开发布的军队物资采购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反映物资采购活动的数据、资料。 

        第三条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归口管理、发布及时、规范统一、安全保密、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主管全军物资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工作,负责确定全军物资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军物资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总装备部和军兵种后勤部、军区联勤部的军需物资油料部门主管本系统、本区物资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工作,负责确定本系统、本区物资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本系统、本区物资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物资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物资采购信息外,下列物资采购信息必须在军队物资采购网内网、外网及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告:

    (一)军队物资采购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物资采购公告、中标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

      ()受理物资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处理决定;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其他应当公告的物资采购信息。

       对不宜向社会公开发布,但符合军队网络涉密要求的物资采购信息,必须在军队物资采购网内网公告。

        第六条军队物资招标的信息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和简要技术要求;

      ()供应商资格要求;

      ()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军队物资采购中标信息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军队物资采购信息更正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条军队物资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名称;

      ()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投诉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公告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在不同的物资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物资采购信息,实质性内容必须一致。有关内容或者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军队物资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军队物资采购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总装备部和军兵种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军区联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在军队物资采购网上发布。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总装备部和军兵种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军区联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在军队物资采购网和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发布。物资采购项目信息,由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在军队物资采购网和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发布。

第十四条军队物资采购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欺诈内容的,公告无效,由发布机关和发布单位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指定媒体取消发布军队物资采购信息资格。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发布程序、发布内容、发布方式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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