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物资采购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信息公告,是指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或者军队公开发布的军队物资采购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反映物资采购活动的数据、资料。
第三条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归口管理、发布及时、规范统一、安全保密、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主管全军物资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工作,负责确定全军物资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军物资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总装备部和军兵种后勤部、军区联勤部的军需物资油料部门主管本系统、本区物资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工作,负责确定本系统、本区物资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本系统、本区物资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物资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物资采购信息外,下列物资采购信息必须在军队物资采购网内网、外网及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告:
(一)军队物资采购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物资采购公告、中标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
(三)受理物资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处理决定;
(四)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物资采购信息。
对不宜向社会公开发布,但符合军队网络涉密要求的物资采购信息,必须在军队物资采购网内网公告。
第六条军队物资招标的信息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和简要技术要求;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军队物资采购中标信息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军队物资采购信息更正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