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管理,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物资供应商库实行统一标准、分级建设、资源共享、动态管理。
第三条 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指导全军物资供应商库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物资供应商库的建设和供应商入库审批工作;总装备部和军兵种后勤部、军区联勤部的军需物资油料部门负责本级物资供应商库的建设与管理和供应商入库审批工作。
军队各级物资采购机构负责本级物资供应商库供应商的资格初审、入库登记、年度检验和供应商数据库维护。
第四条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在实施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时,应当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中选取供应商。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不能满足物资采购需求时,经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批准或者授权,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可以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外选取供应商。
第五条 申请进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必须能够为军队提供集中采购,必须具备以下资质: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保密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
(六)提供的物资符合国家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七)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对申请进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必须要求其填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供应商登记申请表》和提供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下列资料:
(一)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复印件;
(六)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业务资质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者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企业简介(含企业所在地、机构设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营业绩和售后服务体系等)及经营的主要产品目录。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进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的,其主要物资供应商应出具前款规定的资料和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证明文件。
第七条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对军队物资供应商的入库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后,按照业务管理权限,报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审批。
第八条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对批准入库的供应商,应当及时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行业和产品类别在军队物资采购网上进行分类建档。
第九条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对入库供应商资格进行年检。年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对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当从物资供应商库中清除,并报告军需物资油料部门。 第十条 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军队物资采购网外网获取入库供应商编号、用户名、密码,浏览军队物资采购有关信息;
(二)参与军队物资采购活动时资格免审;
(三)可以成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中被随机抽选的对象和单一来源采购的候选供应商;
(四)可以向物资采购机构检举其他供应商在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可以向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投诉物资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及时修正、更新入库登记资料;因业务变化或者迁址的,在完成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后10日内,向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记录入库物资供应商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
第十三条 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取消军队物资供应商资格,并在军队物资采购网公布。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物资采购供应商库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